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道路交通状况,对某些营运车辆和特种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车型和控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后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