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有效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