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