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损毁、涂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