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