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