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从事工程渣土、煤炭、混凝土搅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的;(二)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的;(三)在高架道路、隧道、立交桥桥面或者下穿道路行驶时,逆向行驶、倒车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