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一千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