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