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