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人身损害赔偿金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