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