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效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