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