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