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施划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