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应当按顺行方向,距离道路边缘0.5米以内停放;夜间或者遇雾、雨、雪、烟、霾、冰雹、浮尘、沙尘暴等现象导致能见度较低时,应当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出租汽车停车候客和上下站点及其前后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停放;
(四)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