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明示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