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单位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行政机关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