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