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拒绝交通警察检查;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吸烟、饮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收发查看信息、观看电视、配戴耳机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机动车需要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
(四)不得用全挂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车辆;
(五)不得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牵引、助推其他车辆;
(六)校车、接送员工的单位客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靠;
(七)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八)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但运输农副产品的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时间行驶的除外;
(九)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十)不得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十一)驾驶机动车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十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主动避让。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