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反光标识的车辆。在高架道路、立交桥、隧道等特殊路段作业时,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