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实施打谷晒场、晾晒物品、堆物作业、商品贸易、商业宣传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悬挂横幅、设置宣传标牌。架设道路架空线应当达到规定的高度,并在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