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损毁、涂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确需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