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应当设置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公路、城市道路与其他通道交接处,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规范设置警示或者让行交通标志、标线。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