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组织交通设计,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智能交通项目设备、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