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在市区道路对机动车采取一年以上限制通行措施的,应当事先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并明确限制通行期限。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