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在市区道路对机动车采取一年以上限制通行措施的,应当事先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并明确限制通行期限。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