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八条有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的登记、检验、考试、发证、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信息互通机制。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办理拖拉机以及驾驶人业务时,对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办理相应的登记、检验等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