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七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及时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所得款项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