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