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四条有效校车应当经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的记分周期无记满十二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校车及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教育和处罚后将相关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教育行政部门和校车使用单位。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