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