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超载行驶。承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监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路产损失赔偿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