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供热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