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在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的,应当经供热企业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