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县对旅游景区、景点实行定级管理制度。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景观内容、建设规模、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卫生状况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本地旅游景区、景点的等级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