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凡具备接待游客条件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景点的保护、建设和游客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业等服务管理。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