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凡在自治县境内开办的旅游服务行业和在旅游景区设置的服务项目,须经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旅游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