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在自治县规划开发或已开发的旅游景区内,禁止违法砍伐林木、采挖风景树、捕猎野生动物、采集各种植物标本、种植作物、放牧、取土采石以及其它破坏或污染景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