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在自治县规划开发或已开发的旅游景区内,禁止违法砍伐林木、采挖风景树、捕猎野生动物、采集各种植物标本、种植作物、放牧、取土采石以及其它破坏或污染景区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