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在回族聚居的贫困乡、镇学校任教的教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编制部门应当足额核编民族聚居的边远、贫困地区回族中学、小学的教师编制。

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当增加南部山区回民中学、小学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在回族聚居的边远、贫困地区乡、镇以下中学、小学的汉族教师在该类地区任教五年以上的,其子女升学时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