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中回族学生所占的比例设立回民中学、小学。设立回民小学,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回民中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回民中学、小学,应当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回民中学、小学,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回民中学可以跨学区招收回族学生。县级回民中学应当面向本行政区域择优招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