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回族地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回民中学和回民小学。寄宿制回民中学、小学中的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助学金。助学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寄宿制回民中学、小学应当对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特困生减免杂费、书本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解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