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科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加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