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划拨,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科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