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设施应当加强利用、改造和维修;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建立科技馆;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市、县,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