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二十二条有效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二)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四)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