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二十一条有效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依法创办或参加科普组织;(三)从事科普研究、创作,依法出版科普书刊,参加学术交流;(四)申请科普项目和经费;(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