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二十条有效科普组织依法开展科普活动,承担科普项目,有权依法获得资助、捐赠和国家规定从事科普公益事业应当享受的有关优惠。科普组织应当坚持科学精神,改进科普工作方式,提高科普工作质量,维护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