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青少年宫和其他科普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组织或配合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课外科普教育活动;在法定节假日和科技活动周期间向青少年减费或免费开放。

科普场所、设施不得被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