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制作、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