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

公共宣传栏和城镇户外广告,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普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