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动,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和科技创新精神。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