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有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